近日卡加利的市議會正在討論市內有關對不文明行為作出罰款的法例。
上榜的行為包括:
在公眾地方打架(原來之前是合法的…)
攜帶及展示刀(外賣送的膠刀算不算呢?拿出十字軍刀會不會犯法?)
站立/把腳放在長椅上(好像年青人很多都喜歡把腳放在長椅上啊!夠free嘛)
遊蕩
隨地吐口水(不要以為中國吐痰問題厲害,西人吐口水的問題也很厲害啊!只是透明已巳…)
隨處大小便(我便試過在校園內撞破人家在樹下小便…采…)
如果觸犯以上法例有可能被罰款五十至三百加元。
以上部份行為一直沒有法例管制對我來說已經有點難以理解,而"站立/把腳放在長椅上"這個也要管又是奇奇怪怪。
部份議員對法案提出反對,原因包括:
罰款不能解決問題(那就請想出問題的解決方法)
這些法例根本就是針對無家可歸者(本來以為除了遊蕩一項其他的都是針對大眾,不過原來還有……)
市中心沒有足夠公廁(嘩!沒有公廁就可以在街上解決?這是甚麼logic呀?!不夠公廁就請起多一點!)
西方跟香港立法分別真的很大,我想我還要多點時間去理解和習慣。
2 則留言:
只是卡加利是這樣?
不是整個加拿大? 真是各處鄉村各處例.
這些都只是卡加利的法例,我也不知道其他城市有沒有這些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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